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资源保护利用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