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