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救援保障体系,并将旅游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开展旅游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保障等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