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资源保护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实施的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