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本省的投资企业,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