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的区域界限,实行特殊的管理体制,对发展我省经济具有牵动、示范和辐射功能的经济区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