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开发区新增加的财政收入,市以下地方留用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