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事业,必须按规定期限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不能按期投入资金或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对未按规定期限动工兴建又未申请延期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