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自治州人民政府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州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蒙古族、或者藏族、或者蒙古族藏族语文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其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实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展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网络、出版、古籍整理以及公务运用和社会运用等工作;

(四)搜集、整理和翻译上报各类新名词术语;检查和督促已公布的新名词术语译名的推广工作,推进本地区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组织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指导自治州自治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的翻译工作;

(七)负责自治州境内涉及蒙古、藏、汉三种语言文字翻译审定工作;

(八)处理和协调各蒙古族藏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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