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财产第二十八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山林等,由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林权时,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