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