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核发准印证,宗教团体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