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城市燃气厂(站)布局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建设工程选址时,应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土地、安全生产、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审查燃气工程设计和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上述部门参加。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