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燃气事故可按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和非常事故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自然事故,是指难于预防的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事故,由受害人所在单位和燃气经营单位会同有关保险部门予以处理;(二)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由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按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处理;(三)非常事故,是指利用燃气进行自杀、他杀或有意进行破坏而发生的事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