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城市规划土地、城建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占压燃气管线,在工程施工时,应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凡经批准建设的永久建筑、临时建筑占压燃气设施的,由批准部门负责协调拆除或改迁。未经批准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一律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