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