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二)转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被采纳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