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经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