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电话号码、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