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损坏、丢失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