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七条已废止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加封的计费电能表。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或者现场校验计量装置后,应当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户应当在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出示的工作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