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反窃电工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反窃电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