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传授窃电方法、帮助他人窃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