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被检查的用户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