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二)受援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不履行法律援助协议,情节严重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终止法律援助服务;(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