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