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 援助范围第十二条已修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