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