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