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