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农村饲养家禽家畜提倡舍饲圈养,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推行家畜舍饲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消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