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水利、草原、土地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护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