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建立地质资料档案,为开发矿产资源积累、提供资料,保护地质环境,依法调解处理矿业权纠纷,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省、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勘查、限制勘查、禁止勘查的区块、矿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进行预审。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