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