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矿山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容许的浓(强)度,必须按有关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定期检测并记录。超标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按以下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2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1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3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1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