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就业作为重要职责,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平等就业机会,统筹城乡就业,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渠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