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拒绝、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人员和其他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