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县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