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