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