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移民应首先在本区县(自治县)内安置。本区县(自治县)安置不了的,由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或根据国家规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移民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