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对需要治理的移民迁建区的滑坡、变形体、坍岸、高边坡,不予治理或虽经治理但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进行建设和搬迁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搬迁并限期治理,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给予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