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和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帐乡管,按月做帐,定期公布,做到淹没补偿范围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对象公开、计划资金公开、执行结果公开,接受移民监督。

承担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实行会计委派制度,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