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移民迁建单位对拨付的移民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有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的,移民资金由移民行政部门或移民工作机构管理,接受上级移民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