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库底清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环保、林业、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统一实施。

库底清理应在淹没之日三个月前完成。库底清理验收按照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库底清理技术规范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