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