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移民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移民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委托的移民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