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十六条有效按规划新建的农村移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或街道、村统一组织施工。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农村移民居民点内自主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标准分别拨付给乡(镇)、街道、村和移民户,用于道路、供水、供电、宅基地等建设。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内自主分户建房的,基础设施费按规定的标准拨付给移民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