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已修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