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已修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