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