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规划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纳入城乡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